尊敬的用户:
为构建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和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规,通过接入网络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用户(互联网联网单位)应当履行备案职责。互联单位、接入单位、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,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详情请登录郑州市网络警察网站http://125.46.78.52:802查询。
对不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单位或个人,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第二十条和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给予警告或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。
注:前期在郑州市网警备案旧系统(http://www.zzwljc.com)上提交过备案的用户,因备案系统升级、备案数据更新等因素,需要到郑州市网警备案新系统(http://125.46.78.52:802 )上重新备案。因此造成的不便,敬请谅解!
互通网络
2009年9月7日 |